一、依據縣府110年10月19日府教社字第1100365351號函辦理。
二、學校辦理活動需參照「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(以下稱本辦法)」及「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督導學生交通車補充規定」,租用符合規定之車輛,並於行車前檢查車輛及駕駛身心狀況以維護學生交通安全。
三、另,若家長自行租用遊覽車、小巴或補習班專車,也請家長參考附件,留意車輛及司機身心狀況。
為維護學生上放學安全,請家長留意有關租賃車相關規定,詳如說明,請查照。
張貼日期: 2021-10-21 15:50:57 點閱: 460 (1888.txt) (副檔名:txt,另開新視窗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