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依「菸害防制法」第15條規定,任何人不得使用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之指定菸品,亦不得製造、輸入、販賣、供應、展示、廣告未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指定菸品及其必要之組合元件。
2.依同法第17條規定,任何人不得供應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予未滿20歲之人
3.請參閱菸害防制法新法上路-七大重點懶人包下載附件檔案 (PDF)
張貼日期: 2024-04-01 09:24:17 點閱: 261 (4317.txt) (副檔名:txt,另開新視窗)
1.依「菸害防制法」第15條規定,任何人不得使用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之指定菸品,亦不得製造、輸入、販賣、供應、展示、廣告未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指定菸品及其必要之組合元件。
2.依同法第17條規定,任何人不得供應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予未滿20歲之人
3.請參閱菸害防制法新法上路-七大重點懶人包下載附件檔案 (PDF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