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菸害防制法已於112年3月22日修正施行,依第15條規定,全面禁止電子煙等類菸品之製造、輸入、販賣、供應、展示、廣告(製作廣告、接受傳播或刊載)及使用。
2.禁止攜帶電子煙或加熱菸入境宣導影片(中文版):前往中文版連結。
3.禁止攜帶電子煙或加熱菸入境宣導影片(中+英文版):前往中+英文版連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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張貼日期: 2025-09-25 17:17:31 點閱: 153 (5991.txt) (副檔名:txt,另開新視窗)
1.菸害防制法已於112年3月22日修正施行,依第15條規定,全面禁止電子煙等類菸品之製造、輸入、販賣、供應、展示、廣告(製作廣告、接受傳播或刊載)及使用。
2.禁止攜帶電子煙或加熱菸入境宣導影片(中文版):前往中文版連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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