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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教師自願退休條件自111年2月1日起「任職滿5年,年滿56歲」

類別:人事訊息 張貼者:人事主任

張貼日期: 2021-08-19 10:20:14 點閱: 513 (1650.txt) (副檔名:txt,另開新視窗)


一、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實際教授身心障礙學生之特殊教育教師,因所任職務確有體能上之限制,其自願退休條件自111年2月1日起,得依說明之認定標準,予以調降為「任職滿5年,年滿56歲」。

二、認定標準:具備特殊教育學校(班)身心障礙組教師證書之專任教師(含兼任行政職務者),於特殊教育學校或一般學校特殊教育班(包括各類別特殊教育班)實際教授身心障礙學生,至其申請退休生效日已連續滿3年。惟兼任行政職務者,每週實際教授身心障礙學生之授課節數應達8節以上。

三、全額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仍為58歲。

詳如附件公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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