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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務員不得從事薦證代言等商業宣傳行為

類別:人事訊息 張貼者:人事主任

張貼日期: 2023-10-31 08:34:25 點閱: 445 (4033.txt) (副檔名:txt,另開新視窗)


舉例而言:公務員因日常消費而單純分享自身經驗、心 得及使用社群平臺打卡、主題標籤等功能,或因消費而 參加商品或服務之活動、填寫消費問卷或評價等衍生事 務,均與服務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無涉;又如單純轉貼與 商品或服務有關資訊、取得優惠券及轉讓折扣碼等行 為,則尚難謂違反同項規定。

詳如附件公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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