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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轉知>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因應「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(構)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」第3點、第4點,增訂非因公務事由赴港澳通報、會見或聯繫港澳特定人士之事前或事後通報等規定。

類別:人事訊息 張貼者:人事主任

張貼日期: 2025-09-24 09:15:48 點閱: 160 (5980.txt) (副檔名:txt,另開新視窗)


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4年9月18日總處培字第1143027028號函辦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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