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轉知「公益揭弊者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裁罰基準」,業經法務部於一百十五年七月七日以法廉字第11506001470號令訂定發布,並自一百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生效

類別:人事訊息 張貼者:人事主任

張貼日期: 2026-07-14 08:50:35 點閱: 80 (6859.txt) (副檔名:txt,另開新視窗)


依據法務部115年7月7日法廉字第11506001472號函辦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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