獎助學金 / 張貼者 註冊組長 張貼至 2025-10-10止
張貼日期: 2025-09-08 10:18:47 點閱:9
說明: 一、依據本府辦理軍公教遺族暨失能榮軍子女就學優待費用實 施要點(以下稱本要點)辦理。 二、本要點所稱軍公教遺族,係指軍公教人員因作戰、因公、 因病或意外死亡,其婚生子女、養子女或無子女者之同胞 弟妹,依法領受撫卹金者。前項所稱軍公教人員指陸海空 軍現役(軍官、士官、士兵)及政府機關、學校預算員額 內之人員。 三、已領有政府機關之其他就學補助或學雜費減免優待者(獎學 金性質之補助不在此限),學校應就已領有項目金額予以扣 除後,覈實計算請款項目及金額. . . . . . . . . . . . . 線 . . . . . . . . . . . . . . . . . . . . . . . . . . . 保存年限: 彰化縣政府 函 地址:500201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 號 承辦人:臨時約僱人員 潘佳玟 電話:04-7531815 電子信箱:sandyacction@email.chcg. gov.tw 受文者:彰化縣立福興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4年9月4日 發文字號:府教特字第1140347246號 速別: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: 附件:實施要點、申請書、切結書、優待名冊、申請表件(共5個電子檔) (376470000A_1140347246_ATTACH1.pdf、376470000A_1140347246_ATTACH2. odt、376470000A_1140347246_ATTACH3.odt、376470000A_1140347246_ATTACH4. odt、376470000A_1140347246_ATTACH5.ods) 主旨:本縣114學年度第1學期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及縣立高中軍公 教教遺族暨失能榮軍子女就學優待自即日起至114年10月 17日止受理申請,請查照。 說明: 一、依據本府辦理軍公教遺族暨失能榮軍子女就學優待費用實 施要點(以下稱本要點)辦理。 二、本要點所稱軍公教遺族,係指軍公教人員因作戰、因公、 因病或意外死亡,其婚生子女、養子女或無子女者之同胞 弟妹,依法領受撫卹金者。前項所稱軍公教人員指陸海空 軍現役(軍官、士官、士兵)及政府機關、學校預算員額 內之人員。 三、已領有政府機關之其他就學補助或學雜費減免優待者(獎學 金性質之補助不在此限),學校應就已領有項目金額予以扣 除後,覈實計算請款項目及金額。 四、公費優待項目包括學雜費、主食米、副食費、制服費、書 籍費;軍公教人員因作戰或因公死亡,依法領受年撫卹金 之遺族就學,給與全額公費優待;因病或意外死亡,依法 領受年撫恤金之遺族就學,給與半額公費優待。 五、享有本就學費用優待之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時,應即停止 優待: (一)具有依法喪失、停止領受撫卹金之事由者。 (二)休學、退學、開除學籍者:在學期中休學、退學者,自 離校月份起停發主食費及副食費,已核發各費得不予以 追繳。但復學或再行復學入學時、休學、退學前,該學 期已享受優待之費用不得重複請領。 (三)轉讀其他縣(市)學校者。 六、請欲申請之學校於旨揭期限內依本文附檔,檢附撫卹證明 文件、優待申請書、切結書、優待名冊、概算表(本縣所轄 各校印領清冊請各校自行留校備查),逕寄本府教育處學特 科潘佳玟小姐收,地址:500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二段416 號7樓教育處,信封請加註「114-1軍公教遺族暨失能榮軍 子女就學優待費用申請」)。 七、領據(領據抬頭請註明:彰化縣政府)、收支結算表另發函 通知後再行寄送,私立學校請再檢附印領清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