人事訊息 / 張貼者 人事主任
張貼日期: 2025-10-09 09:57:07 點閱:30
一、依據教育部函以,114年5月14日當日在職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曾任公立幼兒(稚)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,為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第1項第4款所定經該部認定等級相當之服務年資得提敘。
二、於該函下達後3個月內依該令釋申請辦理改敘,可溯自114年5月14日生效;逾期申請者,自申請之日生效。
三、請本校正式編制教師倘有上開年資,為維護您的權益,請於10月17日(星期五)中午前,通知人事室並提供該年資資料辦理提敘作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