張貼日期: 2025-10-09 10:04:47 點閱:62
一、依據教育部函以,教師職前具有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,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,得依教師待遇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提敘。
二、如符合教育部114年9月24日臺教人(二)字第1144203206號函說明二規定情形,得於3個月內申請改敘,並自114年9月24日起生效;逾期申請者,自申請之日生效。
三、請本校正式編制教師倘「持有106 年5月26日師資培育法修正後之教師證,且教師證上載有折抵教育實習並備註適用法規為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者」,為維護您的權益,請於10月17日(星期五)中午前,通知人事室並提供該年資資料辦理提敘作業。